《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 4节b项规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
A.
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B.
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
C.
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D.
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