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硫酸合同,乙公司公司提供硫酸1000吨,价值78万元,甲公司公司开出一后票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称自己与银行进行承兑业务的经办人员出差了,请乙公司自己去银行办理承兑事宜,乙公司表示如果要去办理银行承兑事项的,必须提供提前1个月付款的优惠,甲公司答应了,并授权乙公司在承兑时更改见票后付款日期即可。乙公司将汇票的付款日期更改为见票后2个月付款,在承兑前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去银行承兑时被告知该汇票被非法更改,不予承兑。丙公司找甲公司要求其在乙公司更改之处加公司的公章,但是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硫酸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在票据更改之处加。丙公司只得行使追索权,但是此时乙公司正在被法院对另外一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却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丙公司遂转而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的义务,但是甲公司仍然以乙公司提供的硫酸质量不合格为由表示抗辩。银行承兑汇票是谁与谁的票据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