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乙公司申请破产,200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1)丙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担任乙公司的财务顾问,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之妻现为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2)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订立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债权人A公司设定抵押,但办理抵押登记。 (3)甲公司的股东B公司认缴的货币出“资为180万元,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尚有80缴付。丙会计师事务所要求B公司立即缴纳该出资,B公司以未到出资期限为由表示拒绝。由于公司B公司80万元的货款,B公司主张以其8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 (4)D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E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作为D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会计师事务所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丙会计师事务所拟派出的注册会计师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