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0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上级公司的交易部(以下简称交易部)工作。2011年3月起,离开交易部,与好友一起从事商贸活动。 2011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3年1月20日,交易部因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未回SM公司上班。2015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违反劳动法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5年12月23日,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1年3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 请回答: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