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被害人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通过技术手段,将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将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顿生杀意,突然勒的颈部、捂的口鼻,致昏迷。以为已死亡,便将“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将恐吓信置于家门口,谎称被绑架,让之妻(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系溺水死亡)。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听了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向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