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和(女)是夫妻。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和离婚。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夫妇收养。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华,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妻去世。2001年,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华表示反对。但还是再婚了。华在感情上对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问: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