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2013年4月1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2、增值税税额3.74;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包,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5、增值税税额0.85;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销售给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增值税税额25.5;委托阿企业将其加工成200根高尔夫球杆,取得丙食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30、增值税税额5.1,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高尔夫球杆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根。 已知: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8,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本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