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煤矿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开采原煤销售,假定2010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开采原煤13000吨,不含税收入15000,销售成本6580; (2)转让开采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650,该技术所有权的账面余额为300; (3)提供矿山开采技术培训取得收入300(有相关专业培训资质),本期为培训业务耗用库存材料成本18;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30; (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510;同时支付原材料运输费用共计230,取得运输发票; (5)销售费用1650,其中广告费1400; (6)管理费用1232,其中业务招待费120;探采技术研究费用280; (7)财务费用280,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支付的年利息120;向金融企业贷款800,支付年利息46.40; (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合理工资820;发生的工会经费16.4(取得工会专用收据)、职工福利费98、职工教育经费25; (9)营业外支出500,其中含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300;因消防设施不合格,被处罚50。 (其他相关资料:①上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不涉及转让费用;②取得的相关票据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③煤矿资源税5元/吨;④上年广告费用超支380;⑤技术所有权的摊销年限,税法和会计一致,技术转让所得已经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要求: (1)填列《企业所得税计算表》中带*号项目的金额(单位:)。 (2)针对《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第13~17行所列项目需作纳税调整增加的情况,逐一说明调整增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