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样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样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 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