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拟共同出资,于2003年6月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商定的合营企业合同要点如下: (1)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预计400万美元。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 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付完毕。 (3)甲公司与乙公司拟签订一份收购协议,由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应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方可执行。 (4)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为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合营各方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5)为加强相互间的合作,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乙公司的母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作为甲公司的缴付出资;乙公司则应以自己投入合营企业的建筑物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出资。 (6)在甲公司同意合营期满时,合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乙公司所有的前提下,双方同意甲公司在合营期内先行回收投资。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双方在要点(1)中的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说明理由。 (2)双方在要点(2)中的出资分期出资安排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要点(3)中的安排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在要点(4)中,双方对于合营企业董事会组成、管理权的行使和收益分配的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请分别说明理由。 (5)要点(5)中的安排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6)要点(6)中的安排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