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 2015 年 9 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假定不考虑增值税): 1.3 日,以现金支付招待费 560 元。 2.5 日,销售产品 22000 元,货已发出,收到货款 16000 元存入银行,其余货款暂欠。 3.8 日,以存款支付上月水电费 3680 元。 4.12 日,预收销货款 5000 元存入银行,合同将于下月履行。 5.15 日,销售产品 7360 元,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6.17 日,以存款预付下季度房租费 15000 元。 7.20 日,收到甲公司前欠销货款 9800 元存入银行。 8.23 日,以存款支付购买的办公用品款项 2660 元。 9. 25 日,销售产品 4400 元,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10.30 日,本月承担上季度支付的房租费 5000 元。 11.30 日,以存款支付本季度短期借款利息 4800 元,其中包含前两月已经预提但未支付的利息 3200 元。 要求:分别按照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确认本月的收入和费用数额,并计算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