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汽车制造厂为生产和销售小汽车的一般纳 税人。2013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增值税102,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2)委托某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20件,委托合同注明材料成本为每件200元,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3000元,税款510元(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收回后,有12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400元,其余8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 (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150辆,其中10辆用于馈赠,20辆用于投资,双方约定按最近不含税价12/辆进行投资额核算,其余全部销售; (4)本月还特制5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技术人才。(已知: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2,税务机关核定该型号小汽车最高价每辆 13,特制小汽车生产成本为每辆7,小汽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单位:元)。 问:计算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