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礼花厂生产各种鞭炮焰火,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07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自营出口自产的鞭炮焰火一批,其离岸价格为2500万元人民币。 (2)销售给某外贸企业花炮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 1500万元。另知外贸企业将收购的花炮70%外销,出口离岸价格为900万元,其余内销。本月售出进货的2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额共计3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8.5万元。 (3)本月购进原材料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400元,支付生产自用的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为0.6万元,支付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0.1万元,销货支付承运部门的运费8万元(有运票)、建设基金0.4万元、运输保险费0.01万元。 (4)另有上期未抵扣完的增值税12万元。 (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 (1)计算礼花厂当期和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 (2)计算外贸企业当期和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