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A、B、C、D4人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贸易,4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A、B是普通合伙人,C、D是有限合伙人。A、B、C每人出资20万元人民币,经其他3人同意,D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时其他合伙人同意;A、B和C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合伙企业设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A公司派人交涉,方才知道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人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A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C个人在与E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E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该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C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D经营管理不善,已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5个月后,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60万元,而债务高达20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3)合伙协议约定:“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A、B和C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4)合伙企业是否可拒绝A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么? (5)法院强制执行丙的财产份额后,丙是否应退伙? (6)合伙企业的20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7)对于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8)C已经退伙,其拒绝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