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利疏浚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1)投标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上午10:00; (2)工期为2013年11月20日-2014年4月20日; (3)“3.4投标保证金”条款规定如下: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 3.4.2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应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4.3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不接受投标文件,以废标处理; 3.4.4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 3.4.5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修改和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某投标人对“3.4投标保证金”条款提出异议,招标人认为异议合理 在2013年10月25日向所有投标人发送了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函,但投标截止时间并未延长。 问题: 1.投标人可以对“3.4投标保证金”的哪些条款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指出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2.招标人未延长截止时间是否合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