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 2008年3月出资设立大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2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是一套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