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工厂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放废水进入某村三湾河,该村农民在插秧期间,不了解该厂排污情况,抽用了该三湾河水,造成秧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到现场,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进入厂区没有通知厂方人员到场即取样监测。经过调查,确认秧苗死亡原因系抽用因被该厂超标排放废水而污染了的河水所致。市环境监察支队遂决定由该化工厂赔偿农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该化工厂认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拒不支付赔偿款。市环境监察支队只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问:市环境监测站的工作人员在厂方人员不在厂的情况下采样监测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