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6年3月10日下午,原告与邻居因排水发生争吵,对拳打脚踢,造成其泌尿系统出血(系轻微伤)。2006年3月18日至19日,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为由将其滞留盘问,并将其与其他20余名男性共同关押。200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县公安局对实施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县公安局撤销了对的监视居住,并于当日将送往县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直至同年5月21日。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缴纳了学校费用等共计1500元。认为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故于2006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现金15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问题】 (1)于2006年8月1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超过了起诉的法定期限?为什么? (2) 认为县公安局对其实施滞留盘问和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侵犯了其人身权,遂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为什么? (3) 假定法院受理了此案,针对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你认为哪些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哪些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