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 行政强制是一类非常特殊的法律制度,它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或者限制,保证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其双重功能,这两方面的功能都是行政强制立法应予考量、不可偏废的。可以说,行政强制法就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它要做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充分授予权力与严格控制权力的平衡,实体划界与程序约束的并用,从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平衡。 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行政强制法》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的新亮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5条) (二)“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6条)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8条) (四)“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3条第一款) (五)“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第43条第一款) (六)“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43条第二款) 这些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的新规范,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治理疑难热点问题创造了更好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政强制法》有何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