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并以该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010年6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甲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6月“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10万元,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和稽查有关凭证资料等,确定该笔业务是2009年6月该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另外,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发现,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一批,按成本价70万元核算,同类产品市场售价为l20万元。 地税稽查人员对企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地税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准确,拟调整增加该公司2009年度纳税所得额。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处罚标准,按所逃避缴纳税额的50%处以罚款7.5万元。(假定没有其他涉税事宜) 请谈谈你对市地税稽查人员处理意见的看法,并说明理由。[厦门大学2011年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