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 4 月 10 日 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 4 月 15 日 。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 5 月 15 日 。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但未由银行开具修改通知书。我A公司于 5 月 10 日 装船,提单签发日 5 月 10 日 ,并于 5 月 14 日 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