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3月,与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之夫的独生子。又是的独生子。、和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于1938年与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死于加州。自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得知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的上述房产。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的发妻为被告,未与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