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日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