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学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自建设施供水案。案情介绍:2010年5月4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学校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X学校自建了一套供水设施正在供水,水源为校园内新打的一口井,该校人员称:这套供水设施是2009年9月新建的,主要用于在市政自来水供应不足时应急使用,平时不启用。经调查,新建的这套供水设施没有经过预防性卫生审查,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还发现**和谢**2名人员没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卫生监督员当场做了笔录和必要的取证,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市卫生局认为X学校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月10日,市卫生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校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即表明放弃听证,并在告知书上注明签字,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随即履行了处罚决定。 按照传染病防治的要求,学校作为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