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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是什么挽救了患者的生命? 患者,女, 28 岁,已婚。因“胃溃疡”住院治疗。晚饭后病人外出散步,约 1 小时回病房自觉下腹部疼痛,且症状逐渐加重,恶心、呕吐咖啡样胃内容物,大汗淋漓。护士多次询问诱因,病人特别肯定说是吃了“冰淇淋”引起的。医生体格检查发现;上腹部有压痛,考虑“胃痉挛”、“胃溃疡并发穿孔”?经 х 线透视及 B 超检查,均未发现腹腔游离气体等异常现象。但是患者的病情逐渐在加重,表现为腹部疼痛、呻吟不止,面色苍白,脉搏细速,血压下降。当护士再次查看病人时,发现患者出现明显贫血貌,随即仔细询问月经史,并检查患者内裤,看到有血,初步判断 “宫外孕”。护士立即将自己的推断告诉了值班医生,提醒尽快妇科会诊。会诊结果:宫外孕、失血性休克。即可急诊手术。及时的手术使病人转危为安。分析后请说出病人能转危为安最重要因素是什么?这彰显了护士必须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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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多选题】政府干预企业行为,防止垄断发生的措施包括( )等。
A.
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B.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C.
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D.
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
E.
禁止排他性交易协议
【单选题】为了顺利而有序地完成向用户配送商品的任务和更好地发挥保证生产和消费要求的作用,配送中心应具备()。
A.
集散功能
B.
衔接功能
C.
储存功能
D.
分拣功能
【单选题】把二次函数y=- 1 4 x 2 -x+3用配方法化成y=a(x-h) 2 +k的形式(  )
A.
y=- 1 4 (x-2) 2 +2
B.
y= 1 4 (x-2) 2 +4
C.
y=- 1 4 (x+2) 2 +4
D.
y= ( 1 2 x- 1 2 ) 2 +3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和法国乙公司之间订立了一项买卖豆粕的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卖方没有尽心安排运输事宜,没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豆粕腐败变质,致使买方的生产被迫停止。买方法国乙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向中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甲公司出庭对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应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将争议...
A.
既然甲公司单方面发生了违约,致使发生了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合同无效,从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所以乙公司有权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B.
尽管甲公司单方面违约,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于合同存在的,不受合同变更、终止、无效的影响,仍然应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C.
尽管合同无效并不能够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作为被告的甲公司已经出庭应诉,视为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此案
D.
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被告甲公司在出庭应诉时,只是作了程序上的答辩,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答辩,并不能认为甲公司的出庭即是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该案仍然应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单选题】社会公正理论是由哈佛大学哲学家( )于1971年提出,该理论从一种叫做“起始位置”的状态出发,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公正系统
A.
罗尔斯
B.
波特
C.
迪克斯
D.
杰罗尔
【多选题】政府对垄断企业的干预措施有
A.
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
B.
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管制
C.
降低准入门槛
D.
课以重税
【单选题】甲公司在仲裁中败诉,以仲裁违法程序为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法院审理驳回其申请,在执行程序中,甲公司又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理不予执行的申请,进行审理
B.
予受理
C.
示上一级法院
D.
示最高人民法院
【单选题】大量微小水滴或冰晶悬浮在近地层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0.5海里的天气现象,称为:
A.
B.
毛毛雨
C.
D.
轻雾
【判断题】社会公正理论是由哈佛大学哲学家罗尔斯于1971年提出,该理论从一种叫做“起始位置”的状态出发,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公正系统
A.
正确
B.
错误
【单选题】关于胰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
胰管经胰头与胆总管汇合,共同开口于十二指肠
B.
胰由内分泌部和外分泌部组成
C.
胰是人体第三大腺体
D.
胰的内分泌部是胰岛,外分泌部能分泌胰液
E.
胰可以分为头、体、尾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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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既然甲公司单方面发生了违约,致使发生了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合同无效,从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无效,所以乙公司有权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B.
尽管甲公司单方面违约,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于合同存在的,不受合同变更、终止、无效的影响,仍然应该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C.
尽管合同无效并不能够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但作为被告的甲公司已经出庭应诉,视为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此案
D.
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且被告甲公司在出庭应诉时,只是作了程序上的答辩,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答辩,并不能认为甲公司的出庭即是承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该案仍然应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