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各类条件。该企业2014年开始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为60%。2015年又在海关取得了加工贸易进料手册B06094151111,其计划进口为100万美元,计划出口为200万美元。2月发生两笔进料加工业务:一笔为60万元(FOB),3月份单证收信息齐全,4月份收到国外货款在银行办理了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另一笔为150万元(FOB),3月份单证收齐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齐也未收汇,4月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收齐;4月份发生一笔进料加工业务,出口额为80万元(FOB),当月单证收齐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齐,当月收到国外货款在银行办理了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以上三笔出口货物会计在当期均按照会计规定做了外销收入。在3、4、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均申报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已知该企业2月份进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结转上月留抵税额87000元。该企业3月份进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该企业4月份进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 请问该企业在几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的免抵退税大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