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题】 2017 年 6 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 甲的出资为现金 1 ; 2 乙的出资为现金 5 ,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 丙的出资为作价 8 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4 劳务作价 5 出资; 5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 1 年协商确定。 2017 年 9 月,合伙企业成立。 2017 年 12 月,因丙外出采购无法联系,、丁同意,以自己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其弟弟的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4 月,乙私自将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丙,此事通知甲和,甲不同意。 2018 年 5 月,合伙企业为某关系户提供一般保证,结果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未付款时,直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合伙企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1 )协议中关于出资的约定是否合法 ? 说明理由。 ( 2 )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3 )乙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 4 )拥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丙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 5 )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