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份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13000元,货已验收入库;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专用发票列示的运费2000元,增值税180元,款项支付。 2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0 000元;购进小汽车一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 000元,增值税6500元;为职工食堂购置用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300元。 3向当地某商场销售自行车300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单价为300元/辆,商场当月付清全部货款,厂家给予了5%的销售折扣,并开具了红字发票。 4个体户销售自行车零配件,取得现金收入2 260元,开具普通发票。 5本厂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0 000元。 要求:计算该自行车生产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