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青岛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报销规定》(点击规定链接下面内容) (一)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4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7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50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支付比例: (1)5000元以下部分 三级医疗机构为84%,二级医疗机构为86%,一级医疗机构为88%。 (2)5000至10000元部分 三级医疗机构为86%,二级医疗机构为88%,一级医疗机构为90%。 (3)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均为90%。 (4)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均为95%。 (三)最高支付标准为60000元。 可知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是( )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