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2至2013年相关业务的资料如下: (1)2012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不存在弥补亏损),本年利润总额为41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规定本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国库券利息输入为2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为25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2013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12年利润分配议案;按2012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40万元。 (3)2013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12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 要求: (1)计算甲公司本期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结转所得税及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 (2)根据2013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编制甲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结转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 (3)根据2013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编制甲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和结转利润分配的会计分录。 (4)计算年末未分配利润。除所得税费用,应付股利账户外,其他科目均需要写出二级明细账户。(金额单位用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