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瑞士布鲁克集团公司的作品案 案情:瑞士布鲁克集团公司在我国注册登记后,自1996年起将一种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并作了大量传。在传中,其瑞士总公司许可布鲁克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该13幅工程摄影作品,并授权对非法使用该照片或文件的公司或部门提起法律诉讼。同时,该公司的《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中载有关于SNS石崩柔性边坡保护系统性能、传统方法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使用文字说明。公司系1994年11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6月,公司在其《柔性防护和最佳性价比的选择》传画册上使用了瑞士公司工程摄影作品13幅、布鲁克公司工程摄影作品1幅及《技术报告汇编97》、《技术报告汇编98》上关于SNS石崩柔性边坡保护系统工程技术使用文字说明作品。布鲁克公司得知后,立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作出判决,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布鲁克公司享有的14幅工程摄影作品和相关技术,10日内在媒体上向布鲁克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布鲁克公司为本案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代理费、认证费用等损失5万元。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问题:1、著作权的主体资格?2、瑞士布鲁克集团公司的作品能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呢?3、本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