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丙公司以现金1000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 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持有,暂付200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汇票背书转让给。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