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 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 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 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 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 休息。分厂的答复是:1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2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问题:(1)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