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有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B.
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担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
C.
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D.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E.
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