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称A公司)。2008年10月间,A公司开始在上交所购买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的股票,至同年12月15日,已经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6%。次日,A公司再次买进B公司股票1000多万股,持有了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6.8%。当日收市后,A公司即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了持有B公司股票的情况,并通知了B公司,进行了公告。A公司在公告中还称,不排除进一步增持B公司股份,达到控股B公司的目标。B公司董事会对A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合法性提出强烈的质疑,并声称将采取反收购措施,包括大量买进本公司股票,抬高其价位,以便大幅提高B公司的收购成本,使之望而却步。 (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收购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其所称的反收购措施,为什么? (2)A公司是否遵守了持股披露原则,为什么? (3)假设A公司依法收购,那么,当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占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