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借钱3万元,1994年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 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给教育局长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2钱,其中1给,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构成受贿罪,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收钱同意。但丙的贷款申请未通过该行贷款审批会通过。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
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难以补齐,就请求丁高抬贵手。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找到,希望看在6年前帮助过的情面上,借2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推托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