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为600万元(含增值税)。至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该款项,甲公司了坏账准备30万元。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2年末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提供以下方案供乙公司选择:方案一:乙公司以其生产的一批产品和一台设备抵偿所欠债务的50%,产品账面成本为80万元,已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设备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未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60万元,假定该设备不需计缴增值税。甲公司将收到的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入账,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剩余50%的债务延期至2014年末全额偿还,并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方案二:甲公司同意免除全部债务的15%,并将剩余债务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偿还,按年利率7%(等于实际利率)计算利息。但如果乙公司2013年开始盈利,则2014年起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如果乙公司2013年没有盈利,则2014年仍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利息于每年末支付。乙公司预计2013年很可能实现盈利。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1)根据方案一,计算乙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2)根据方案二,计算乙公司应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3)仅从乙公司所取得的债务重组利得角度考虑,判断乙公司最有可能选择哪种方案进行债务重组,并作出乙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