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不属于《罗马公约》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人,即“经营人”的是( )。
A.
《罗马公约》所称“经营人”是指损害发生时使用航空器的人。即使已将航空器使用权直接或间接给予他人,只要自己仍保留对该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亦被视为经营人。
B.
自己使用航空器,或由其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使用航空器,不论是否在他们的权限范围行事,应认为该人在使用航空器。
C.
如果航空器经营人难以判明,则在航空器权利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人应被推定为该航空器的经营人。
D.
某人在损害发生经营人,而对航空器自他开始有权使用四十天以上没有专有使用权,则给予该人使用权的人与该人在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