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7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发生的与所得税相关的事项如下: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支付罚款9万元,业务宣传费超支14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8万元,年初“预计负债——产品质量担保费”余额为30万元,当年提取产品质量担保费20万元,实际发生8万元的产品质量担保费。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可以结转下年扣除;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