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09年7月1日,恒通公司对一台生产设备进行改扩建,当日,该生产设备的原价为2 000万元,已提折旧80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40万元。 (2)在改扩建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领用自产产品一批,其成本为30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为500万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80万元,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发生改扩建工程人员工资90万元,福利费12.6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相关费用167.4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 (3)2009年9月2日,该生产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公司对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 (4)2012年,恒通公司为该项资产发生修理支出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5)2012年12月31日,由于经营方向的改变,恒通公司将该项资产出售,不含税售价为400万元,已收到款项,存入银行,支付清理费用3万元。(假定该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要求: (1)编制上述与固定资产改扩建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3)编制2012年固定资产发生修理支出的账务处理; (4) 编制2012年恒通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分录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