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实施介绍卖淫罪(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
B.
甲于1998年3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逃往外地,2003年3月2日回家后由邻居举报而被抓获,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C.
甲于1996年5月2日故意伤害乙(轻伤),乙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且不停地到该所控告,但该所工作人员一直置之不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2003年5月3日,该案已过追诉时效
D.
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实施了玩忽职守行为,但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发生于玩忽职守行为实施半年之后的1998年11月1日,其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从1998年1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