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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与,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丈夫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
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
B.
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
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
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