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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交换,假定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换出资产情况如下: ( 1 )甲公司换出: 1 设备:原值为 12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750 万元;税务局核定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 2 专利权:初始成本 450 万元,累计摊销额 270 万元。账面价值合计 630 万元。 ( 2 )乙公司换出: 1 在建的工程(不动产):已发生的成本为 525 万元, 2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15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合计 675 万元。 不涉及补价。 要求: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有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