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担任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配合院中心任务,制订院综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院党政办公会议有关决议,综合协调院内各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等。任职期间,被告人中某通过本市高校教务处处长及招生办主任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00000及两部手机。具体分述如下: 2006 年8月,被告人通过时任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处长,违规帮助当年高考未达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以旁听生的身份注册入学,收受请托人通某通过给予的贿赂款100000元及两部手机。 同年8月,被告人中某通过时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招生办主任,违规帮助考生某调剂专业,收受请托人宋给予的贿赂款200000。嗣后,给予10000元。 2007 年8月,被告人通过时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招生办主任,违规帮助当年高考未达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以点招方式录取,收受请托人某给予的贿赂款200000元。 被告人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纪委谈话期间,交代了其收受给予贿赂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