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人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们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是无神论和渎神一样,作为一个臣民去争论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摘自詹姆士一世《神权》 材料二: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行为。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之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议会议员之选举自由的。 (9)议会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之外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3)为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经常集会。 回答: 根据材料一概括詹姆士一世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