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丙、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丙公司认为自己出资最多,应当成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和不同意,最后决定由担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2)丁公司私自代表该合伙企业与B公司进行交易,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8万元。B公司不知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认为该损失公司单独承担。 (3)入伙的资金共3万元,是从朋友处借入的,一直未还。在经济交易中欠合伙企业款项2万元,认为,、及合伙企业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相互抵消2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入伙的出资,代替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4)丙公司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拥有的财产份额为C公司的债务出质,其他合伙人认为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5)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实现部分利润,拟进行利润分配,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人之间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统一意见。 (6)合伙人之间因多次发生矛盾,合伙企业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为30万元,所欠债务共50万元,其中,欠职工工资计6万元、欠交税款9万元、欠银行贷款26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4万元。 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