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ar East Ltd.的年度会员大会上,Andrew Yuen被任命为公司的一名董事。紧接着,他接到了不久将召开一个讨论以下问题的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1)通过向现有成员发行100万股、每股面值为1港元的优先股的方式,筹集100万港元的资本。 (2)Patrick Loh & Co.就售与和交付给Far East Ltd.的商品对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 (3)Far East Ltd.的股东修改公司的经营目标条款,以便将公司计划开展的制造牡蛎的生意包括进去。 Andrew对公司事务了解很少,但是他希望在会议上作有建设性的发言。因此,他寻求你对以下问题的建议: (a)上面(1)中提到的优先股的性质; (b)Patrick Loh & Co.能否在其提起的诉讼中胜诉; (c)为什么公司有必要以(3)中提到的形式改变其经营目标条款? (199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