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2 月 15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和日本三共株式会社诉北京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奥美沙坦酯片制备方法专利权案”。该案案情简介如下: 奥美沙坦酯片是日本三共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共株式会社)研发、生产的一种治疗或预防高血压的药物,由于其疗效稳定,该药近年来取得了较好销售业绩, 2005 年在全球销售额超过 800 亿日元。 2003 年 9 月,三共株式会社获得了中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关于奥美沙坦酯片制备方法的方法专利。鉴于奥美沙坦酯片的良好市场前景,三共株式会社在中国成立了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并于 2005 年 7 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SFDA )申请生产新药奥美沙坦酯,该新药尚在审批过程中。 但是,三共株式会社经过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国内已有数家医药企业向 SFDA 申请奥美沙坦酯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其中本案被告北京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药业)研发注册的进展最快,已经完成了药品的临床试验,进入药品生产批件申请阶段。 为此,三共株式会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药业未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在研发试验和注册申请过程使用其药品方法专利为由,请求法院判侵权行为成立,并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奥美沙坦酯片。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 1 )对于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他人是否可以在其专利期届满前向 SFDA 提出申请?若在 SFDA 审批过程中 , 有人对该新药申请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SFDA 将如何处理? ( 2 )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专利药品进行研发和注册是否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 3 )请预测本案的判决结果,并说明其对我国新药研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