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合同案件中,甲方是北京市宣武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长沙市雨花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二者于2000年7月23日与长沙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由乙方长沙市雨花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为甲方加工一批澳大利亚进口的钢材,并在合同中约定加工费用为3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者长沙的法院起诉。”合同生效后,甲方并没有按约提供需加工的钢材的原材料,经乙方的催告,甲方依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准备以甲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乙方一名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在“北京或者长沙的法院起诉”,长沙的法院应当理解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而另一位律师则认为应当在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条款有效吗?理由何在? (2)乙方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