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7年2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期权合同。根据该期权合同,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购入甲公司普通股2 000股,每股为49元。合同签订日为2007年2月1日,行权日为2008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每股市价为50元,200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为47.5元,2008年1月31日每股市价为47.5元,2008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为49元,2007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日000元,2007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4 000元,2008年1月